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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23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营造和谐的征缴氛围
      1.宣传重点:一是强化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申报理念,强调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办理征缴业务;二是没有人社部门报备表的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三是自2015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户每月申报的缴费基数应当不低于1600元;四是难以确定工资缴费基数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

      2.宣传形式和途径:一是各地纳税服务窗口电子屏幕从即日起滚动播放《通知》;二是省局将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短信平台和《海峡财经导报》等方式发布相关规定要求;三是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包括交通频道)、视讯全城通(的士LED等)和楼宇电视等媒体上播放2015年每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1600元的宣传标语;四是印制简易宣传单发放给企业、社区居委会,或在公园、超市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张贴。

      二、信息管费,打造简便的征管平台
      1.省局将修改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社保费申报管理模块。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以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工资的缴费人,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前事先向地税机关提供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盖章)的《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表》,地税机关将其录入系统(费种鉴定后),方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否则系统限制申报。

      2.加强对系统预警值指标的设置管理。2015年各地设置预警值的指标一律不得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并密切关注和分析低于预警值申报的缴费人生产经营动态,适时约谈或与人社部门沟通处理。

      3.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0]440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当继续加强对人社部门委托办理的社保登记、申报审核及相应处罚权的行政管理,比对分析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和缴费人的申报动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妥善解决。

      三、部门协作,强化申报的法律意识
      1.共同宣传:与人社局、社保中心沟通协商,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

      2.联合检查:对申报的缴费工资明显偏低、特别是达不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当选择重点户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提交人社部门,由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联合执法检查。

      四、加强领导,提高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1.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将其摆上税费同征同管的应有地位,在布置征管事务、探讨企业缴税事项、研究税法执法督查和执法风险等问题,以及领导作会议讲话时,务必同时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问题。

      2.深化社保费征管相关制度的落实。各地要研究贯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213号)的具体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考核制度》从2015年起纳入省局对各设区市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并将“五率”考核权重综合计分指标修订为:覆盖率30%、参缴率25%、入库率5%、清欠率5%、缴费率35%,各地应当加强对下一级评价指标和考核的管理工作。

      3.重视社保费征收数据分析。各设区市局每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分析报告报送省局(计财处、规费处),并选择重点内容或每季度及时向当地财政、人社部门通报,同时向当地人大、政府报告。

      4.省局在适当的时候对规费工作,特别是贯彻《通知》的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巡查结果予以通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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